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处    2020-07-02 11:10: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纪  律

第三条  行政人员、辅导员及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作息制度进行考勤。

第四条  教师按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教研、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作息。

  1.遵守学校和所在部门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务。

  2.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离开所在岗位,应向领导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六条  教职工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勤结果将作为工资、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校办负责学校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月底对钉钉打卡的情况进行全面统计。人事处负责审核并按当月考勤结果计发工资。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指定负责考勤人员一名,对单位(部门)各种不在岗的情况作好统计并据实上报,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如有隐瞒不报或放任不管,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若因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学习、培训期满不按规定返校者,或学习、培训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等)未到岗又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4.请假理由经查实为虚假情况行为者。

  5.教职工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含校内岗位调整)。

  6.教师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无正当理由缺席学校或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学习、教研、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者。

  7.其他。

第五章  请假、准假、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因探亲、因产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通过钉钉请假或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应及时通过钉钉销假或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未及时销假而造成员工本人的考勤异常,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假期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各类假期及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  事假

  1.教职工事假在1天以内(含1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2.教职工事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在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3.教职工事假在3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和校长逐级审批,在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4.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的天数作旷工处理),凡超过者应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超过半年必需办理离职。停薪留职期间,停发薪酬、停缴五险一金,停计工龄,仅保留任职资格,销假后视岗位情况安排工作。

  5.教职工在事假期间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按照日工资标准扣发相应的工资。

第十五条病假

  病假2天(含)以上需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并给出确切的病休时间。超过医疗期仍不能到岗或重新调岗也无法胜任者,暂办理离职手续。

病假期待遇按以下标准:

  教职工病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者,发给基本工资;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在学校连续受聘满三年的,发给基本工资,不满三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0%。

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在学校连续受聘满五年的,第二个月发给基本工资,第三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0%,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在学校连续受聘三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第二个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从第三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在学校连续受聘不满三年的,从第二个月起工资停发。

超过三个月者,前三个月按上述标准处理,三个月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病愈后可重新应聘。

第十六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可适当增加1-2天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办理婚假时需携带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婚假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产假      

  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学校购买“五险一金”,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假期结束后按正常程序报领,提前上班按完成的工作量计发工资(具体计发方法参照人事处关于教职工产假复工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超过六个月不返校上班,视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停买五险一金,并办理养老保险金停保手续。

第十八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养父母)、岳父母、公婆、夫妻、子女等死亡的,可给丧假3天,外地人员可适当增加1-2天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 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学校统一安排在寒、暑假期内,不单独设立探亲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及时处理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察、推诿致使部门违反劳动纪律得不到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包庇、纵容本部门教职工的,根据学校有关违规违纪等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如对处理不服,可向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执行。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